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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訴對服務業是天使或惡魔 (上):談電信服務客訴處理

客訴對服務業是天使或惡魔?關鍵在於業者如何應對。本篇以爭議為師,用消費爭議排行第一的電信服務業為例,分析電信消費爭議判決,談服務業面對客訴應有的認知與必備法律知識。

客訴對服務業是天使或惡魔?關鍵在於業者如何應對。本篇以爭議為師,用消費爭議排行第一的電信服務業為例,分析電信消費爭議判決,談服務業面對客訴應有的認知與必備法律知識。

消費爭議最多產業:電信服務業

根據申訴案件統計及行政院消保處2014年辦理之消費意識專案調查,消費爭議案件以電信服務類別位居第一。依據台北市政府法務局的各企業消費爭議案件統計表,各電信服務業者的消費爭議申訴案件,以2015年的申訴件數來看,最多的是中華電信281件,其次是台灣大哥大253件,再來是遠傳電信216件,而亞太電信與台灣之星分別為92件與124件。

導致電信服務業消費者申訴或走上法院的主因:收訊不佳與客服態度不佳

以爭議原因來看,依據2016消費者保護業務考核報告,收訊不好與客服態度不佳是導致消費爭議最主要的二個原因。而筆者從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隨機抽樣,收訊不佳確實是消費者告上法院的最主要原因,再來是客服態度與簡訊數量多的問題。

客訴就是:反應問題+希望得到解決或補償

客訴簡單可以分為二種,一種是反應問題尋求回應,另一種是為了獲得利益而編造問題,後者是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客戶。從客訴的目的來看,客戶之所以客訴大致可歸納為獲得賠償或補償、宣洩不滿、希望企業改善。如果將客訴簡單化,客訴就是反應問題+希望得到解決或補償。

例如收訊不好,客戶反應在住家收訊極為不良,手機訊號強度最多顯示1格,甚至多數時間是沒有訊號,希望能改善收訊品質並免繳月租費,或是要求減免月租費。「住家收訊極為不良,手機訊號強度最多顯示1格,甚至多數時間是沒有訊號狀態」就是反應問題,「希望能改善收訊品質並免繳月租費,或是要求減免月租費」則是希望得到解決或補償。

當客服人員接擭上述反應後,為了在事後申訴或法院上避免不利結果,應該盡力讓客戶清楚說明情況,解說業者所提供的服務,來確定是否真的有收訊不佳的事實。或是盡可能確認網路訊號是否因為客戶的自備設備所造成的問題,而非業者提供的電信設備所致。

當然,為了要解決客戶的情緒問題,可以表示抱歉並了解狀況,會立即聯繫相關單位維護、告知處理狀況,或考量個案,表示基於「服務客戶立場」,提供月租費減免方案。

電信業第一線客服人員必知的規定:消保與電信法規

如果爭議進入申訴與爭議,這時候雙方就開始主張法律,從實務案例來看,第一線客服人員必知的規定有消費者保護法與民事訴訟法,而電信服務業的客服人員額外需了解電信法與相關規範。這篇(上)先整理如下,於(下)進一步解說:

  •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: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,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,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。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,無效。違反第一項規定者,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。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。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,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、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,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。」

  •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:「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,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,無效。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推定其顯失公平:一、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。二、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。三、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,因受條款之限制,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 。」

  •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: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但法律別有規定,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。」

  • 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: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。」

  • 電信法第8條:「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,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。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,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。擅自設置、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,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、號碼,作為廣告宣傳者,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,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。」

  • 電信法第23條:「用戶使用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,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、阻斷,以致發生錯誤、遲滯、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,其所生損害,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,但應扣減所收之費用。」

  •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 5.3 電信設備及其空間之維護責任:「5.3.1 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,由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/有線電視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。5.3.2 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,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,由所有人維護。設置之建築物電信設備,則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,並由所有人維護。」